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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结合合同的订立过程谈风险防范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9日
作者:姚沙
整理:恒胜律师团队法律研究中心
转载请注明出处
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民事和商事活动的重要载体。订立合同是一件费心劳神的事情,加之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与合同法律知识的欠缺,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大量的问题和瑕疵。现结合合同的订立过程来谈一下需要注意的一些常见风险,供大家参考:
相关条文:《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发生争议后索赔无门。因此,在定当事人时要注意:
1、要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性。去工商部门查询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年检,以及去公司办公处探访。这时要注意的:一是个人挂靠在公司做业务,其个人与公司之间有内部协议(自己私刻印章)。举例:借用正规公司的环保批文、厂房;二是虚报不存在的公司(自己私刻印章);三是公司以前存在,但因未年检或已解散而继续以此公司名义交易。
2、约定要明确。如“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中不能省写为“XX公司”,公司的名称应与其注册的名称相一致。
3、写明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地址。
为规避此方面的风险,与任何一个单位或个人打交道,首次先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并且由该单位盖上红色印章或由当事人个人亲笔签名作为原件保留是完全有必要的。在该份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从对方某一个特定号码或邮箱中发给对方的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均可以视为原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哪些证、单和手续由谁签字,公司均确认其效力等等都可以进行约定,特别是前述订购单、送货单、对帐单等。
二、标的、数量、价款
1、标的(就是双方买卖的产品)
1)名称要规范、明确、具体,不得使用俚语、俗语或者方言。如果不使用规范的名称,结果会对合同的标的物引起歧义和误解,甚至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被欺诈,由此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2)明确买卖标的物是出卖方所有的或有处分权的标的物。
2、数量。
1)要有明确的数量规定,没有数量规定,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2)数量规定要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
3)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必要时,也应当将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及计算方法等在合同中订明。
3、价款
1)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价格。
2)要注明货币的单位(¥、$)。
3)如果是大宗货物,异地购买货物在合同中不仅要约定标的物的价款,还应当对标的物附属物的价款写明,涉及运输、保险、装卸、保管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三、质量
1、标的物质量标准需订得详细具体,就根据具体货物的外在或内在品质或属性,注明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款式、牌号或商标、产地等。
2、标的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的要求,如果采下取的是国家标准或行为标准,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3、明确约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4、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和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货物,合同中应当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留作检验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四、包装
主要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
五、交货方式、地点及风险承担。
对于交货方式、地点、运输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货方式主要有:1、买方自提。2、卖方送货。3、卖方代运。4、约定交货的地点及时间。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将交货或提货方式以及交货或提货次数及日期订明。对于一次性交货或提货的,最好订立具体的日期或某某日以前,不得采用“某月某日后”或“几天或几个月后”的表述;对于分期交货或提货的,在合同中应当载明交提货的次数以及每次的具体的日期或具体的时间段,避免采用“某一时间段内分几次交货及提货”这样模糊的表述;尤其应当避免未定期限的合同出现。交货的地点涉及到诉讼管辖。
2、在实践中买方一次性下订货数量很高,但实际中买方又要求供方分批供货。但如果出现争议时,买方通常会以卖方逾期交货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时,在签订合同应注意交货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买方要求分批交货进行书面确定。同时,可以以买方不按时付款违约为由而抗辩。
六、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对帐,双方确认金额。
2、付款方式:现金、支票、汇票等。
3、月结多少天或具体的时间。
4、付款的地点。
5、开具票据(正式发票或收据,由谁承担税款等)。开具增值税票要具体写明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法定的违约后果,当事人不约定不影响一方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应违约而可能受到损失的范围。
3、约定在何种情形下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
2、仲裁。
3、诉讼。
九、签字盖章。
1、印章的名称与公司登记名称应完全一致。
2、印章应是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要真实,即审查签字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4、非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有公司书面授权,授权书要留存。
5、真实写明签字的日期。
十、其他几个注意事项
1、如果合同页数有二页以上的,应盖骑缝章。
2、学会利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来保护自己。特别对于一些大型的机器设备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未付完货款前,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为出卖人所有。当发生纠纷后在买受人无法支付货款的时候,我们可以要求返还物品。
3、货款收不到怎么办?
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日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对方仍不付款时,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个人根据诉讼的实践经验,一是及时对帐,在月对帐的基础上对整个未付款进行对帐,以争取将对帐单由对方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二是及时通知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催收(律师函)。三是在前期证据不力的情况下,收集一些必要的证据(录音)。四是及时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