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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彭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辩护词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1日
案号:(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413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彭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彭某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彭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彭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彭某某仅仅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管理层负责人(见彭某某第一二次讯问笔录),并不是某某公司的老板,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见某某公司注册信息及股东信息打印件),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被告人彭某某应属于从犯性质,应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彭某某于20149月份入职奔美程公司(见彭某某第一二次讯问笔录),至20154月被刑事拘留才仅仅8 个月的时间,其假冒注册商标的时间不长,假冒注册商标的金额也不大,流入社会的假冒商标也较小,还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三、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其在被公安带走后,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而是自觉自愿认罪,坦白一切,态度很好,并且其在看守所的日子里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心认罪悔罪、决心改过自新。
四、被告人彭某某属于初犯、偶犯,以前从未有犯罪记录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被告人在归案前为人一直老实本分,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念之差,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五、被告人是家庭唯一劳动力,且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其小孩刚出生,其妻子也还处于坐月子期间,其家庭成员急需被告人抚养和照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性质、自愿认罪、悔罪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能及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欧阳春律师
                                     201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