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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何时变更诉讼请求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20日
何时变更诉讼请求
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变更诉讼请求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何时变更诉讼请求呢?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具体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只是规定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民事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在后,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冲突规则,现在我们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即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