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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诉讼之证据解说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4日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离婚诉讼官司更加需要讲证据。因为法官在既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的情况下,不可能仅通过双方的述说就能了解到真实的夫妻情感及财产状况,只有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才能让法官内心确信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以及哪一方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从而作出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及由谁来抚养小孩的判决。
但是离婚诉讼实践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收集证据极为困难。但若没有证据那么当事人的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此,笔者根据自己的诉讼经验及法律专业知识对离婚诉讼证据的种类、特点及如何收集等方面作出如下分析和解说,仅供交流、学习、研究、参考,若有不对之处,请予批评和指正。
一、关于离婚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2013010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在整个离婚诉讼中,上述证据除了第八种证据即勘验笔录用的较少外,其它证据种类都会被反复用到,所以在收集证据前,应先对离婚诉讼证据种类有所了解,否则,非法定的证据种类即使收集了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关于离婚诉讼证据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性发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最为了解,但是因为当事人往往与案件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从而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倾向性,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法官是很难辨别真假、很难相信一方的述说。但是在当事人陈述中,要充分明白当事人自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认后一般就成了无需证明的事实,所以,当事人在陈述时要慎之又慎。
(二)书证。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大量存在于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协议书、医嘱、借条、情书等等。书证具有物质属性,其客观真实性较强,证据采信力度较大,但是若书证上的内容不明确或者模糊不清时也很难反映案件的事实。
(三)物证。物证即通过物品本身来反映案件事实,在离婚诉讼中,用到的物证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其客观真实性强,易被法官所采纳。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资料。如手机录音录像、录音笔录音、摄像机录像等。视听资料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任何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没有证明能力的。另外,因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对其内容的原创性审查也非常重要,民诉法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待视听资料这类证据我们要认真审核和收集。
(五)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电子数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种类,在计算机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对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在目前离婚诉讼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更多表现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QQMSN、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以及各类以数据形式表现的多媒体文件。
电子数据具有易更改、删除等特点,当事人及律师在保存电子证据时应注重其原始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这样才能被法官所采信。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和当事人所做的陈述。在离婚诉讼中,证人主要是由与夫妻双方较为熟悉的亲戚朋友出庭作证,因此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度相对较低。
(七)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有鉴定资质的法人机构对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情况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有:伤残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法院采信力度较大,但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可推翻。
(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有权机关对案件发生后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测后形成的记录材料等,这个主要是法院派人调查取证勘查取得。
三、关于离婚诉讼证据的收集
对于上面谈到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即使当时拿不到原件也可拍照予以保留。对于书证,当事人直接保留即可;对于视听资料,一方找另一方谈话时可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录音录像中出现另一方同意离婚或者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时,会对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证人一般比较好找,知道案情的亲戚朋友都可以作为证人,尽管效力较低,但也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下面笔者详细谈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问题:
(一)、关于电子邮件的收集
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商业活动中,电子邮件都成为人们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而夫妻之间、情人之间电子邮件往来同样如此。电子邮件的证据来源主要包括:用户(包括接受端和发送端)的邮箱,网络上传输数据的记录,服务器上的记录,用户使用的硬盘等,以及对于使用web方式的发送和接收邮件的网页历史记录、Internet的临时文件、网页缓存以及Cookie等。
若电子邮件存在于邮件接收端的服务器中(即当事人可通过登录自己的邮箱查看到邮件),可通过拍照或打印出来提交到法院,然后再由法院主持质证时核对即可。若电子邮件已不存在服务商的服务器中,那么可通过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方式,并通过鉴定机构或公证机构对存在于邮件发送端的服务器及硬盘等进行公证或鉴定。
若对方对邮件收发主体不予承认,那么我们可以补充其他证据如对方单位通讯录,对方向电信、银行、社保、行政部门等第三方填报相关材料时提供的电子邮箱予以证实。
(二)、关于手机短信的收集
手机短信记载了大量的生活琐事及情感内容,这些短信内容都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如何证明短信发送者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证明:一是通过通信部门证明,这主要针对实名登记的用户;二是通过电话录音的形式,这主要是针对经常换号码的用户;三是通过案件其它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说向电信、银行、社保、行政部门等第三方填报相关材料时提供的记载有短信发送者的姓名及手机号码。
(三)、关于QQ、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的收集
QQ、微信等电子聊天记录可以真实的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我们可以通过打印及拍照等方式提取聊天记录的内容提交到法院,但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电子聊天记录存在着不安全、易删改的特性,所以我们最好能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取证。
在取证时如何证明QQ电子聊天工具的号码、网名系对方所有或使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方的自认、网络服务商的注册登记资料以及根据聊天记录进行合理的推断等方式证明。
(四)、关于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
有的网站主页、微博及其私信等网页内容记载了相关的涉案内容,由于网页内容的虚拟性及易变性,我们可以通过用先将该网页拍摄下来或者直接打印出来,然后我们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做网页公证以固定网页证据。
在上述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中,单一的证据形式往往存在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所有的证据要能相互印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被法院采纳。在取得证据时,还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可能因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而得不到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