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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欧阳春律师记——李仰(化名)仲裁败诉法院胜诉案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5年05月26日
【案件情节】
李仰,男,四十多岁,是一个地地道道从四川农村来到深圳打工的农民工。
从农村来到深圳这座国际化的大都市,李仰眼中充满了茫然,但是李仰相信:只要能吃苦就能养活自己。李仰于20108月份来到深圳公明开始找工作,因刚来到深圳,身上没有多余的开支,只能省吃俭用,来了已经十几天了,工作还没找到,李仰急的如热窝上的蚂蚁,就在快支撑不下去的时候,李仰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在2010831,李仰入职了深圳公明的一家塑胶制品厂。
李仰非常高兴能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这个厂还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给他购买了社保,他想:“我这是进了一个正规的好厂啊,还带签合同买社保的,我一定要好好努力工作啊”。李仰的职位是注塑部碎料员,这当然也属于力气活,但李仰不怕苦,他非常努力的工作,平时经常得到主管的表扬。慢慢的,李仰有了收入和存款。
如此顺利愉快的工作了将近一年,但不幸的事出现了,2011721李仰在工作中受了较严重的伤。李仰的心情跌落到谷底,一想到需要高额的医疗费和以后耽误工作心里就堵得慌。李仰以为这些都需要自己来承担,但是后来听工友说这属于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和社保局承担的。李仰于是找到了主管并要求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20119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对李仰受到的伤害作出了认定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来,李仰又经过询问和了解,自己向社保局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20111129,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李仰的伤情作出了评定其伤残等级九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治疗完毕后,李仰很想离开塑胶厂并为此向老板申请了几次,但老板均不予答应,李仰想不通为什么都不给辞工,李仰现在工作起来非常的吃力,但是因为老板不给辞工,他又坚持工作了几个月,最终李仰于201378日再次向工厂老板提出辞职申请,而老板硬是要逼着李仰签了“同意离职后一切与厂无关”的话语。201378日李仰离开了公司,李仰与这个呆了将近三年的工厂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仰与塑胶厂签有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为2010831201183120118312012831日,但是2012831日合同期满后塑胶厂并未再次与李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201291201388日期间塑胶厂没有与李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经历这次工伤事故,李仰了解到在自己还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塑胶厂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可以要求社保局支付自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此,李仰多次去塑胶厂讨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塑胶厂老板就是不给,还说:“你已经签了离职后一切与厂无关的,你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另外,李仰还去了社保局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社保局要求塑胶厂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据,而塑胶厂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李仰,因此李仰也无法要到社保局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李仰再次像刚来到深圳的时候感到非常的无助和茫然。最后,李仰想到了法律:“塑胶厂这么不讲理,那法律应该能为我主持公道,我相信法律!”。后来因为缘分吧,李仰找到了我。
【案件分析及过程】
一、本案李仰应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李仰属于工伤并且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赔偿项目至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李仰还剩下没赔到的工伤赔偿项目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201291201388期间塑胶厂没有与李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塑胶厂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给李仰。
3、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请求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的律师费用可由塑胶厂承担。
二、仲裁审理阶段(败诉)
201394本律师代理李仰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主要争议之处激辩:仲裁庭审中,塑胶厂提交了一份201183120138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并辩驳称不存在2012831日劳动合同期满一说。但对此,本律师提出了如下质证及辩论意见:
我方不认可塑胶厂提交的书面合同第一页的真实性,认为第一页属于重新打印将劳动合同日期改为20118312013831日后替换了原劳动合同第一页。
理由如下:1、李仰从入职起就一直在塑胶厂原注册地址工作,直到20135月份塑胶厂原地址工厂拆迁,李仰才被调至光明新区A地址工作。而此份劳动合同第一页的住所地写的是搬迁后的光明新区A地址,很显然,这份劳动合同第一页是在塑胶厂搬迁至A地址后(即20135月份后)打印的合同版本,这与本合同从20118月开始签订时的注册地址不一致,并非20118月签订时的原劳动合同第一页。
2、原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为吴某A,而搬迁后法定代表人变为吴某B,但是塑胶厂提供的此份劳动合同写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吴某B了,这明显也可以看出属于塑胶厂搬迁后重新打印制作的合同。
3、从纸张新旧程度看,第一页的纸张明显比第二页的纸张新。
4、从文字打印清晰程度看,第一页文字打印模糊,第二页文字打印清晰,很显然并非同一打印机同一时刻打印出来。
5、从订书针印记看,塑胶厂提供的合同已被装订过多次,存在拆开替换第一页的可能性。
但仲裁委并未采纳本律师提出的质证及辩论意见,201312月,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并未支持李仰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李仰感觉很不公平,我也为此感到很难受。
三、法院诉讼阶段(全胜)
虽然仲裁败诉了,但是李仰并没有灰心,他始终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收到裁决书后本律师马上写了起诉状,并于20131224日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的审理更为激烈,本律师与塑胶厂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也再次提出了对方提供的合同存在替换的质疑。
走鉴定程序:最终我方提出了对塑胶厂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之争:塑胶厂律师坚持要在深圳的司法鉴定所做鉴定,但是本律师坚持要在外地并且在全国名气数一数二的司法鉴定所做鉴定,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法院指定在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是否属于同一时间形成的形成时间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全国来说是比较有名和权威的,这也是本律师期望和期待的那个司法鉴定所,这样会让本案的鉴定更加客观、公正和准确。
自申请司法鉴定程序起三四个月后,此时已经是201473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终于出炉了。鉴定的结论是:劳动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填写的字迹不是同一时间形成。是的,虚假的证据是可以分辨出来是经不住时间的考验的。司法鉴定意见真的很准确,鉴定前我还非常担心李仰交了2000多元的鉴定费别到头来没鉴定出,还白白损失了鉴定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经鉴定,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字迹形成时间前者晚于后者,并非同一时间形成,对塑胶厂提交的此合同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并且同时支持了李仰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判决李仰支出的两千多元鉴定费及律师费均由塑胶厂承担。
本次法院诉讼我方大获全胜,我很激动,李仰也特别开心。
【强制执行】
但是,虽然我方胜诉了,塑胶厂却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无奈之下,本律师又及时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的过程是漫长的,期间,本律师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查询了塑胶厂的注册信息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又去深圳市公安局打印了经营者的深圳居住信息。不过最后经过法院的努力查询,终于找到了塑胶厂(被执行人)的财产。李仰也顺利的领取到了应得的赔偿款,本案于2014年年底顺利结案。
【欧阳春律师后语】
一年多的时间,如果李仰不相信法律始终是公正的,如果李仰通过别的非法律途径,那么李仰不仅可能拿不到赔偿款,而且还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损失。所以,广大的劳动者们,自己应得的权利我们是需要去维护,但是我们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我们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真正维护好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