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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仲裁败诉一审胜诉二审维持案
作者:欧阳春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07日

【案情】
林生于2013年03月04日入职深圳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快递收发及搬运工作,工资口头约定并以现金形式发放,2013年3月至4月工资为2630元/月,2013年5月至9月工资为2730元/月,2013年10月至12月工资为2930元/月,工资发放至2013年12月8日。林生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752元。
公司未与林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林生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12月8日,林生在为公司搬运货物时不慎摔伤,至此因住院治疗未到公司上班。
林生住院期间,公司只为林生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后面就对林生不管不问了,林生出院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拒绝。
林生无奈只能自行去申请,但社保局告知林生需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因公司未与林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林生购买社会保险,林生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故,最终林生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艰难维权】
一、申请仲裁确认林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困难重重
本案公司未与林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林生购买社会保险,也无工作证厂牌等能表明林生是公司员工的其它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只能通过详细询问林生的工作情况,从中找出与本案有关联的间接证据并补充相关录音证据。
二、仲裁阶段我们提供了如下间接的证据
证据一、托运单,托运单是林生收发快递是留的底单(托运单),上面记录有公司总部、分部地址和电话,有的电话和地址与证据二上的电话和地址是一致的;
证据二、黄某的名片,黄某是执照上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手机号与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六上面的手机号相互印证一致;
证据三、员工通讯录,上面黄某手机号与前面证据手机号一致,短号、手机号与证据四、证据五相互印证;
证据四、短号业务办理打印件,与员工通讯录相印证;
证据五、话费清单,清单中的有林生与公司黄某的通话记录,与前面证据相互印证;
证据六、CT检查申请单、普放检查申请单,申请单上留有公司黄某的电话,因当时是黄某送到医院并缴纳的医疗费,留的电话也正好印证这一事实;
证据七、录音光盘及文字内容,这是林生找黄某协助申请工伤认定时的对话,对话里黄某有承认林生是为其工作受伤;
证据八、社保局收文回执、补齐材料告知书,用于说明林生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社保局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以便仲裁委法院能快速裁决;
证据九、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林生缴纳的律师费,并由公司承担。
仲裁庭上,本律师与林生均信心满满,相信有了这些证据一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经过庭审激辩,最终仲裁委还是因林生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林生的仲裁请求,收到裁决时我们确实很沮丧,但是我们并没有灰心,因为我们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相信法院一定能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于是,本案进入了法院一审程序。
三、法院一审庭审回顾
一审我们仍提交了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同时在举证期限内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向公司人员调查核实本案事实,但是法院认为并非属于法院调取证据范围,所以没有批准。不过这一举动也足以表明我们在为确认劳动关系一直在努力争取着。
庭审中公司的答辩是:被告(公司)认为仲裁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原告与被告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林生)的请求与被告无关,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经公司质证,公司对我方提供的证据二老板的名片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只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庭审中本律师代理林生作出了如下辩论和陈述:1、名片上黄某的电话139*****220与公司员工通讯录的经理黄某电话属于同一号码;2、名片上黄某的电话139*****220与CT检查单和普放检查单上的联系电话是同一号码,CT检查单和普放检查单系黄某带原告林生去医院治病时所留;3、证据P1(2013年12月6日)的托运单上托运人马某电话136******83与原告林某业务手机号139*****59(见证据P27)的12月份通话清单(见证据P30)倒数第二个号码一致,说明当时托运人与原告林某电话沟通让其去收取快递;4、短号集群网在线办理单(P28)上的短号与通讯录上的短号一致;5、黄某名片上的地址及座机电话与托运单上的地址及座机电话一致;6、通话录音中黄某说“:你是在这干活受的伤啊”、“你也有责任”能充分说明原告林生是其公司员工。7、上述证据以及录音对话均能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已经形成了完成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林生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庭关键一问:法庭要询问公司是否申请对录音做声音鉴定,但是公司拒不做声音鉴定。
同时法庭让原告林生庭后补交其居住公司宿舍的证明,原告林生庭后及时补交了此份证据。
经过上述不断的努力,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林生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告林生拿到判决后喜极而泣…
四、公司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中院开庭审理,本律师如实陈述了一审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从2014年2月19日开始申请劳动仲裁,至2014年10月底拿到中级法院判决书,历经八个多月,最终正义得到了伸张。
【律师建议】
员工入职后最好及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限制了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并未受到劳动合同的限制,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即可离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离职,且无需征得公司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于确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便于出现本案所述情形时无需再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若公司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建议员工可去劳动局局投诉;若公司有不给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那么员工可去社保局投诉。最重要的是员工一定要有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让最大可能的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